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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是否应立法惩治性骚扰

1999-03-2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在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,陈癸尊等33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立法反对、惩治性骚扰。陈癸尊提出:“性骚扰现象目前广泛地存在于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企业,在女性从业人员占多数的医疗、饭店、商贸服务业及文艺界尤为突出。在外资和私营企业,老板对雇员、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更是屡见不鲜。”

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海坤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认为:性骚扰是个外来词,1979年的中国《刑法》中有流氓罪这样一个中国式的判定,但新《刑法》已经取消了这个罪名。1997年修订后的《刑法》第237条,“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”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但实际上,性骚扰和流氓在内涵上有很大不同。我国对这种以两性关系为中心,一方对另一方施以下流动作、言语的情况的处理有刑事、民事和行政等多种处理途径,但没有归于一个统领的概念之下。

反性骚扰的提出是有进步意义的。但有关各界人士应首先对我国的性骚扰做出系统的调查分析,要有比较慎重的立法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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